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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政府出资项目电子监管系统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2015-03-12 16:00:00 admin 542

 
 
 
 
 
宁波市江东区政府出资项目
电子监管系统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东区政府出资项目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监管系统实效,规范政府出资项目建筑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江东区政府出资项目管理办
法》(东政发〔2014〕34号)中第二条明确的政府出资项目。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政府出资项目均纳入本监管系统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江东区政府出资项目电子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监管系统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监管系统运行于江东区电子政务网,用户可通过江东区党政信息网页面中的政府信息应用系统链接专栏登录至监管系统。
第五条  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对象分四类,分别为监管单位、建筑单位、系统管理员和区信息中心。
第二章  监管单位职责
第六条  监管单位应成立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监管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为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监管单位成立或调整领导小组、确定或更换操作人员时,应及时向区发改局书面报备。
第七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监管单位和建筑单位使用监管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问责问效。
区发改局配合区监察局对监管单位和建筑单位使用监管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负责添加全区政府出资项目年度计划,并对年度计划执行、项目立项审批、概算审核、AYX爱体育变更、竣工验收、重大项目现场考勤等内容进行监管,并督促建筑单位及时录入并更新相关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对合同执行、项目收支、资金支付、固定资产移交登记等内容进行监管,并督促建筑单位及时录入并更新相关信息。
区审计局负责对结算审计、决算审计等内容进行监管,并督促建筑单位及时录入并更新相关信息。
区住建局负责对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招投标、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等内容进行监管,并督促建筑单位及时录入并更新相关信息。
区经信局和江东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绿化分局等监管单位根据职责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等进行监管,并督促建筑单位及时录入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八条  监管单位收到待办事项提醒后,应在10个日历天内作出处理,如因系统原因无法操作的,应立即告知系统管理员。
第九条  监管单位应按照单位职责及时对监管系统首页中的“通知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栏目进行维护。
第十条  监管单位应将本单位使用监管系统的月度工作报告(每月5日之前提交上月工作报告)、半年度工作报告(每年7月5日之前提交上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5日之前提交上年工作报告)及时录入至监管系统,由区监察局和区发改局对各监管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章 建筑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单位应成立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建筑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项目建筑和纪检监察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为监管系统操作人员。建筑单位成立或调整领导小组、确定或更换操作人员时,应及时向区发改局书面报备。
第十二条  建筑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完成后的10个日历天内,完成计划内项目认领或计划外项目的添加工作,并在项目相关信息明确或事件发生后的10个日历天内,将项目信息录入到监管系统中。
第十三条  建筑单位应及时对项目基本信息、节点进度、im体育运动平台管理、合同管理、AYX爱体育变更、进度月报、AYX爱体育造价、质量安全、项目参建单位、AYX爱体育资料、现场考勤等页面进行录入及更新。
第十四条  建筑单位在收到待办事项提醒后,应在10个日历天内进行处理,如因系统原因无法操作的,应立即告知系统管理员。
第十五条  建筑单位应在办理AYX爱体育变更手续后的10个日历天内,录入AYX爱体育变更信息。未及时录入到监管系统的AYX爱体育变更联系单,未经区政府同意,区审计局不予结算,区财政局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建筑单位应在支出项目资金后的10个日历天内,录入资金支出信息。未及时录入到监管系统的资金支出,未经区政府同意,区审计局不予审核。
第十七条  2015年6月30日(含)之前,建筑单位可据实对已录入至监管系统的信息进行修改;2015年6月30日(不含)之后,建筑单位无权自行修改已录入的信息。确需修改的,应先提交书面原料至相关监管单位,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同时,建筑单位应将该书面原料扫描件以附件形式保存于AYX爱体育资料中,便于日后查看。
 
第四章 系统管理员职责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应指定专人担任监管系统的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负责监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系统管理员应做好用户权限设置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用户信息等。
第二十条  系统管理员应指导用户使用监管系统,及时协调和解决用户遇到的操作问题。
第二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按照制度要求,检查监管系统运行状态、运行效率及相关的系统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第二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应对监管系统中的所有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章 区信息中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管系统服务器等机房设备由区信息中心托管,区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作为监管系统联络员,为系统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区信息中心应指导软件开发公司做好应用软件的更新和升级,同时做好服务器后台软件的更新和升级。
第二十五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指导硬件提供商对监管系统服务器等机房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装或更换部件。
第二十六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指导系统管理员管理数据库系统用户、服务器用户和初始化用户的口令。
第二十七条  区信息中心指导系统管理员做好监管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每月对服务器进行一次整理,每半年对服务器进行一次数据的光盘刻录。
第二十八条  区信息中心应对监管系统中的所有内容严格保密。
第六章 预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管系统实行预警管理,建筑单位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在10个日历天内进行解警处理,监管单位可将预警转至区监察局,由区监察局进行督办。
第三十条  监管单位应按照单位职责对自动预警进行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管理超期建筑预警中的超计划开工、超期立项、超期竣工预警,AYX爱体育变更预警中的单项变更、累计变更、结算后变更预警,项目出资预警,重大项目现场考勤预警。
区住建局负责管理招投标预警中的非公开im体育运动平台、黑名单中标、施工im体育运动平台超前预警,合同预警中的中标人员变更、中标单位变更、金额变更、未按合同开工、签订补充协议预警。
区财政局负责管理超期建筑预警中的超期固定资产移交登记预警。
区审计局负责管理审计送审预警中的结算送审延期、决算送审延期预警。
第三十一条  监管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发现项目存在疑似违规行为而系统未自动预警的,应及时发出“手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建筑单位申请解警时,除填写回复外,同时还应根据预警具体情况上传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相关会议纪要、专家评审记录、设计变更图纸等。如果建筑单位未上传附件,相关监管单位应按无相关证明原料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建筑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管单位和建筑单位相关人员均应在监管系统中注册手机号码,用于系统预警、通知等信息的接收。相关人员应保障手机的连通性,如需更改,应及时与系统管理员联系。如自行变更号码造成信息传递延误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七章  考评细则
第三十四条  监管单位和建筑单位使用监管系统的情况纳入区政府各单位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并作为各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对监管单位和建筑单位使用监管系统情况进行考评,监管单位考评实行加分扣分制,建筑单位考评实行扣分制,基本分值均为100分。
第三十六条  监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对监管单位进行扣分或加分:
(一)未及时处理待办事项,扣2分/次;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扣2分/次;
(三)未按规定提交月度工作报告,扣1分/次;
(四)未按规定提交半年度工作报告,扣2分/次;
(五)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扣3分/次;
(六)监管单位发送手动预警,并最终确定为违规行为的,加1分/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筑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管单位对项目建筑单位进行扣分:
(一)未及时录入项目信息,扣0.5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二)未及时处理待办事项,扣0.5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三)项目出现“超期建筑预警中的超计划开工预警、超期立项预警、超期竣工预警”并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扣1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四)项目出现“AYX爱体育变更预警中的单项变更预警、累计变更预警、结算后变更预警”并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扣5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五)项目出现“项目出资预警”并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扣1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六)项目出现“招投标预警中的非公开im体育运动平台预警、黑名单中标预警、施工im体育运动平台超前预警”并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扣5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七)项目出现“合同预警中的中标人员变更预警、中标单位变更预警、金额变更预警、未按合同开工预警、签订补充协议预警”并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扣2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八)项目出现“审计送审预警中的结算送审延期预警、决算送审延期预警”并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扣1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九)项目出现“超期建筑预警中的超期固定资产移交登记预警”并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扣1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十)项目出现“重大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预警”并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扣1分/该单位在建项目数量/次。
其它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值由相关监管部门商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后确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监管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项目建筑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监察局和区发改局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网上填报;
(二)项目建筑过程未按时在网上填报;
(三)网上填报内容不完整、不真实;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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